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07年04月09日  来源:  作者:中铁一局纪委监察部 阅读: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反腐倡廉,根据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为促进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快速和谐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第三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对有可能发生不廉洁行为、出现苗头性问题以及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管理人员,通过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的形式,实行超前防范,有效制止错误蔓延。形成防范预警机制、动态监督机制和保护挽救机制,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必须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挽救的原则,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把握政策、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由各级党、政、纪检监察组织和相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的政治责任,是纪检监察组织的重要职责。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必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职能。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按照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一节 警示提醒
  第七条 警示提醒是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发生不廉洁行为或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管理人员,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和告诫,形成预警机制。
 第八条 警示提醒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群众有举报或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问题,单位重大决策、工程项目管理、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问题。
  第二节 诫勉督导
  第九条 诫勉督导是对具有苗头性问题以及在企业改革、履行职权过程当中出现偏差的单位和管理人员,及时进行纠偏,督察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形成动态监督机制。
  第十条 诫勉督导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各级管理人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部门或单位存在的一般性不正之风问题;在执行政策以及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和偏差等。
  第三节 责令纠错
  第十一条 责令纠错是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按照规定可不给予处分的单位和管理人员进行批评训示,令其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形成保护挽救机制。
  第十二条 责令纠错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违纪行为,但同时又符合该条例中规定的可不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条件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效率低下的;给企业或社会造成不利影响,尚不够处分条件的;单位领导或纪检监察组织认为可不给予纪律处分,但必须纠正错误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一节 线索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应当及时掌握所属单位、部门、人员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开展警示训诫。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组织应当在工作中注意发现和掌握警示训诫线索。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和各成员单位的业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需要给予警示训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组织移送。
  第十六条 各级党政领导、纪检监察组织,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警示训诫线索进行筛选、分流和处理。属下级管辖的,及时批转、跟踪督办。
  第二节 对象确定
  第十七条 警示提醒对象可以直接确定,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应当在了解、初核或者调查后确定。
  第十八条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根据发现和掌握的线索,可以直接确定警示训诫对象,也可以批转纪检监察组织提出意见后确定。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组织通过办公会议确定警示提醒、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办理警示训诫对象登记等文书手续。
  第三节 分级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实施警示训诫,一般由纪检监察组织承办。纪检监察组织确定的警示训诫对象,若需同级党政领导实施的,由纪检监察组织提出意见,报请有关领导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被警示训诫的对象属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一般由上一级党政领导或纪委书记负责实施;属班子其他成员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组织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也可以委托被训诫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
  第二十三条 没有设立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的单位,警示训诫工作由人事部门承办,记录报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备案。
  第四节 方式方法
  第二十四条 警示训诫采用书面通知和谈话两种方式,使用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文书,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警示提醒对象,通过发提醒通知书或进行提醒谈话的方式,告知其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
  第二十六条 对诫勉督导对象,通过发督导通知书、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或者进行诫勉谈话等方式,告知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要求,终止错误行为;对于在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责令纠错对象,通过发纠错通知书、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或者进行训诫谈话等方式,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纠正错误;对企业、员工利益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属于制度或管理上的问题,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二十八条 实施警示训诫由纪检监察组织发书面通知,确保该项工作的严肃性;提请领导实施警示训诫谈话的,承办部门应就谈话内容列出提纲交主谈人;警示训诫谈话要有记录;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谈话必须由两人以上实施。
  第五节 监督整改
  第二十九条 警示训诫涉及的问题,警示训诫对象必须做出说明,问题属实的,必须做出整改承诺;限期整改的,期满时必须做出书面整改总结;实施单位应当跟踪回访,督促整改。
  第三十条 对警示提醒对象,提醒后如群众仍有反映,问题属实的,可转诫勉督导、责令纠错;构成案件的,应立案查处。
  第三十一条 对诫勉督导对象,如整改不力、错误蔓延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立案查处。
  第三十二条 对责令纠错对象,视情况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确需延期的,不超过4个月。整改期满,通过个别走访、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了解责令纠错对象整改情况,做出结论。
  第三十三条 责令纠错对象,在整改期限内,不得评先评优、提拔使用;责令纠错情况应及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将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整改期满,错误没有得到纠正并继续蔓延、构成违纪的转立案查处。
  第三十四条 需要给予警示训诫对象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工作纪律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负责组织协调、综合分析、督促检查和实施警示训诫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开展警示训诫工作的情况,每半年(5月底、11月底)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一次,以促进工作,形成长效机制。
  第三十七条 警示训诫对象在接受警示训诫谈话和函询时,必须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组织的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必须从严查处。
  第三十八条 实施警示训诫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政领导、纪检监察组织,要按照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应当警示训诫的问题隐瞒不报、压瞒不办的;
  (二)对警示训诫线索排查、移送故意拖延的;
  (三)对应当予以警示训诫,而不予实施的;
  (四)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且有可查性、不经核查而简单给予警示训诫的;
  (五)对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而代之以警示训诫的;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纠正,造成影响和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条 责令纠错对象对所涉及的问题提出异议的,实施单位应当予以答复;异议成立的,应当立即解除责令纠错。
  第四十一条 实施警示训诫,应当把澄清问题与帮助改正错误相结合,注重综合效果。
  第四十二条 实施警示训诫,必须与一般性思想教育区别开来,要讲求工作的针对性和权威性;必须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纪律处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第四十三条 警示训诫资料按照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组织留存备案;没有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单位,由人事部门留存备案。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四十四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检查考核的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纪检监察组织和有关领导人员。
  第四十六条 检查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谈话、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党政履行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职责情况;
  (二)党政领导实施警示训诫情况;
  (三)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组织、实施警示训诫工作情况;
  (四)群众信访举报涉及警示训诫内容的处理情况;
  (五)规范运作和工作创新情况;
  (六)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七)群众满意度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实施警示训诫工作和履行警示训诫手续所需文书,仍按《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中铁一党[2006]17号)文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铁一局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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