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08年06月12日  来源:  作者:纪委 阅读:  字体: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完善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促进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推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制度(试行)》,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指导所属成员企业的效能监察工作,负责不独立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分公司、集团公司直管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及公司本部的效能监察工作;独立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子、分公司,由其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本单位效能监察工作。
  第三条 公司效能监察工作,是公司监察机构针对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活动过程,监督检查相关单位的效能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的符合性及其相关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行为(以下简称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经营管理者,是指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指挥部)负责人、公司本部及子分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具有经营管理职权的人员。
第二章 效能监察工作原则和标准
第五条 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围绕构建和谐企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政绩观和企业生产经营中心,服务企业改革发展大局,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依法监察原则。有章必循、违章必纠,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激励守法合规行为,查纠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三)实事求是原则。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客观公正。
  (四)协调统一原则。监察与纪检、监事会、审计等其他监督部门相协调,监督检查单位效能及其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与促进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促进效能监察制度建设与提高企业效能相协调,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控制机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服务与约束相协调,教育与奖惩相统一。
  第六条 检查单位的经营行为及其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遵循以下标准:
(一)合法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授权行为,单位的经营行为及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必须按规定接受监督。
(二)合规性:单位的经营行为及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符合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管理程序、业务流程和技术规范。
(三)合理性:经营管理者必须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单位的经营活动及经营管理者履行职务必须符合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持续经营、发展企业的要求。
(四)时限性:单位的经营行为及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事项不得擅自延长或者缩短时限。

第三章 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
第七条 公司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效能监察工作责任体系,形成在企业党政领导下,由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和实施、主责部门主办、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员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责任是:
(一)明确效能监察的分管领导,负责成立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经营管理中的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二)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公司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应当接受检查的单位及其经营管理者,负责审批效能监察立项、工作报告、监察建议和决定等重大事项,定期听取效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三)强化公司监察机构,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配置与监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察人员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为本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及资源保证。
第九条 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纪委书记、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和相关经营管理部门、监督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部署并指导和组织检查所属成员企业的效能监察工作,协调效能监察工作关系,处理与效能监察工作有关的重大事宜,提出奖惩建议等。
第十条 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责部门抽派熟悉业务的同志参与效能监察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监察部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的部署,按照公司总经理和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提出公司效能监察立项意见和工作计划,负责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公司本部相关部门参与效能监察工作,与监事会、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综合监督力量;
(三)根据选定项目,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成立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
  (四)效能监察项目完成后,对效能监察工作的成效进行评审;
  (五)对公司所属单位自立项目效能监察进行检查指导;
  (六)受理对效能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
  (七)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八)完成公司总经理、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主责部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向监察机构提出该项效能监察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监督检查的重点、改进加强的措施和达到的效果;
  (二)派出专人参与效能监察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参与效能监察立项前的调查研究和效能监察进行中的监督检查;
  (四)认真落实针对本部门管理工作的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规范管理工作流程;
  (五)对该项业务工作的现行管理制度提出修改建议,拟订修改方案。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负有参与配合、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应当认真落实针对本部门管理工作的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负责地向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负责效能监察项目的检查工作。检查组成员应当熟悉效能监察业务,了解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公正廉明。
第四章 效能监察任务、权限和方式
第十五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
(一)检查本企业和相关经营管理者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促进企业加强执行力,维护指令畅通;
(二)监督检查本企业经营行为以及相关经营管理者的履职行为,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加强内部管理监控;
(三)参与调查所属单位违规管理造成资产损失的问题,参与调查相关经营管理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避免和挽回资产损失;
(四)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所属单位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促进企业落实安全质量管理责任;
(五)按规定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督促所属单位依法经营,廉洁从业;
(六)督促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纠正经营管理者行为偏差,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规范管理,促进建立完善企业长效管理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监察机构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报送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效能监察项目的相关情况做出解释和说明;
(二)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核实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经总经理批准,责令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停止损害企业资产、企业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建议相关部门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人员的职务;
(五)效能监察人员可以列席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
  (六)效能监察项目涉及本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的,可请求上级监察部协调相关企业协助查询和调查;
  (七)上级因效能监察工作需要,要求协助查询和调查,或工程总公司所属其他企业效能监察项目涉及本公司人员需要协助查询和调查的,经公司监察部同意可以安排相关人员协助查询和调查。
第十七条 效能监察采用下列监察方式:
(一)针对企业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活动的重点、难点,针对资产管理的风险因素和员工反映的热点问题等,开展单项或者综合事项的效能监察;
(二)针对企业业务事项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或重点环节,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或全过程的效能监察;
  (三)充分利用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四)根据监察事项的规模和难易程度,公司统一立项的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时间一般为1年,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
第五章 效能监察基本程序
第十八条 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效能监察项目(立项)、下发效能监察通知书、实施准备、组织实施、拟定监察报告、做出监察处理、跟踪落实、总结评审、结项和归档立卷等。
第十九条 效能监察项目通过以下3种方式确定:
(一)上级统一安排部署的项目;
(二)公司总经理直接指定的项目;
(三)公司监察机构经过调查分析,研究拟定并报请总经理审核批准的项目(自立项目)。
  第二十条 效能监察项目确定后,要拟订立项请示。内容包括:项目来源、项目现状分析、立项依据、工作内容、实施方案、检查组组成、工作目标、完成时间及要求等,同时填报《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附件一)。由公司及上级统一立项开展的效能监察项目,成员企业不再撰写立项请示,仅填报《立项表》,并按程序报所在单位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批。各成员企业的立项请示和《立项表》要在批准后10日内报公司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效能监察实施准备的主要过程是:
(一)成立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检查组成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不得作为检查组成员;
(二)对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及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制度的培训;
(三)收集监察依据,理清监察项目的主要业务流程和关键岗位权限,找准主要监察点,明确监察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骤,制订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效能监察组织实施的主要方法和内容是:
(一) 下发效能监察通知书,向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所在部门(单位)通报实施效能监察的目的、要求和相关事宜。
通知书下发后,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所在单位应在收到《效能监察通知书》的10日内,按通知要求做好相关人员和文件资料的准备,并积极配合完成效能监察全过程的工作任务。
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统一立项开展的效能监察项目,以监察组织的文件形式进行部署,不再下发《效能监察通知书》。
(二)依据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对有关单位及其经营管理者进行检查;
(三)检查效能监察项目有关单位经营行为及其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完成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收集与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陈述资料;发现单位经营行为及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偏差和管理缺陷;
(四)向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单位)通报检查情况,听取其意见,并予以确认;
(五)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进行分析,并查找其在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撰写监察报告,对需进行监察处理的,研究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构对监察中发现的需要追究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法律责任的问题,按权限报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及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问题,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对需要进行监察处理的,经总经理批准后,下达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构对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及时将效能监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报送总经理,抄送本部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效能监察项目实施后,应实事求是地进行效果分析,撰写效能监察结项报告,报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内容包括监察依据、监察过程、工作成果、发现和纠正的行为偏差、管理缺陷、做出的监察建议或决定,以及对企业管理控制分析等,并填写《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项目结项表》(附件二)。各子、分公司效能监察结项报告(含上级立项和自立项目)经领导批准后,在15日内上报公司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已经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有关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卷宗包括:效能监察项目立项请示(表)、工作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报告、《效能监察通知书》、《效能监察建议书》、《效能监察决定书》、效能监察项目结项报告(表)等全部原件资料。档案要做到科学组卷,编目清楚,管理规范,便于查阅。
  第二十七条 效能监察实行信息反馈制度,信息反馈分不定期和定期两种。
  各子、分公司应根据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以《效能监察简报》等形式,不定期地向公司监察部报告效能监察过程中的重要活动、主要做法、经验教训、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等。重要信息及重要情况要特事特报,及时报送。
为掌握各子、分公司效能监察立项及工作进展情况,各单位要按季及时填报《季度效能监察项目季报表》(附件三),填报内容要实事求是,完整准确,有据可查,并于每季末上报公司监察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每年底对全年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总结与年度综合考评。每年年末,各子、分公司在对全年效能监察工作进行系统总结的基础上,分基础工作、组织领导、经济效果、管理效果、自身建设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自我考评,填写《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项目综合评审表》(附件八),于当年年底前上报公司监察部。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根据上报资料和日常掌握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六章 监察建议和决定



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构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不够做出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经本单位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建议书》(简称《建议书》,附件五):
(一)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章程,以及重要决策、决议、决定等,应予纠正的;
(二)不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或存在管理缺陷的;
(三)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指令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不适当,应予纠正或应予撤销的;
(四)违反本企业选人、录用、任免、奖惩工作原则和程序,决定明显不适当的;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需要予以经济赔偿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三十条 《建议书》内容由该项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负责人填写,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后发出,并加盖监察部门公章;对《建议书》执行中涉及的重要情况及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 监察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违规违纪事实,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出监察处分决定,并下达《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决定书》(简称《决定书》,附件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
(二)不按规定追缴、或者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
(三)已经给企业资产或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其他需要给予监察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构的监察建议或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单位)。
第三十三条 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单位) 应在收到《建议书》或《决定书》起15日内提出采纳或执行意见,并将采纳或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下达监察建议或决定的监察机构。
  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经营管理者,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15日内,填写《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决定异议复审表》(附件七),向下达监察决定书的监察机构申请复审;监察机构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复审。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四条 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下列人员和部门,可以建议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本企业相关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经营管理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
(二)效能监察办公室、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所属成员企业监察部门,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公司和所属成员企业监察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在效能监察工作中避免或挽回重大资产损失,贡献突出的;
(四)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
(五)其他应当奖励的个人和部门。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构对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二)阻挠、拒绝监察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构对效能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 在效能监察中,对于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按《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管理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和本部直属企业,遵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执法监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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